?牐犜谖夜?现行专利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虽然大多数学者常常从诉前禁令制度角度来认识此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当然,由于前案发生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修改之前,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未适用到此款法律规定。
?牐牬右陨戏?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法律上对财产保全作出规定,完全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应有的损害。
?牐牭?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调整器,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当事人利益与众多的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权利的衡平是立法的原则,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本身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对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也不例外。
?牐犖夜?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同时,规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尤其是在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还从法律上对财产保全错误的补救作了规定,以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利益,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不因申请人的权利滥用而受到损害。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由于财产保全大多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被申请人对该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在这一段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法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必然给被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如果经审查查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并不享有权利,申请保全他方的财产就是错误的。申请保全财产错误,申请人就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损失。这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申请人慎重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法律要求。它并未要求申请人主观上有错误时,被申请人方能得到对方的赔偿。
?牐犚虼耍?本案原告由于前案中申请人的不适当申请财产保全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当然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在本案中,理应获得法律支持。
?牐牭?是,本案法官没有支持本案原告的主张,未对上述财产保全内容作出法律阐述,反而引用了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作为起判决的理由。那么,就有必要来对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7条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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