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赔偿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造成的损失4,450元。 字串5
二、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返还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 字串1
上述二项合计4,9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炳兴。 字串6
三、驳回原告汤炳兴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被扣押期间的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字串3
本案鉴定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字串8
一审宣判后,汤炳兴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该车以30000元作为重置价,以15%的成新率进行评估明显偏低;(2)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扣车,造成上诉人的误工,属直接损失,应按100元/天进行赔偿,故要求撤销原判,重新鉴定,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被扣车造成误工的损失99000元。
字串3
被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
字串4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进行扣押,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上诉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
字串7
但上诉人以评估的价值偏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而本案的闽F00931号农用车损失价值应以(2000)龙新价事字第19号鉴定为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因车被扣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99000元的请求,由于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予赔偿,且上诉人该项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判决: 字串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字串4
「评析」 字串2
本案是一起因公安交警机关违法扣押原告农用车造成该车报废,原告就行政侵权赔偿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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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交警大队违法扣押其车辆造成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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