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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3)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又被视为一种证明因果关系的方法或标准。有人认为此说起源于日本「10」,也有人持怀疑态度「11」。但笔者以为,就内容而言,盖然性说显然吸收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内核,与相当说类似,盖然性说也主张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为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

  相当说看似客观,但它忽视了作为原因现象内部各条件因素的个体差异,有失公正性,且可能率基数是否超过50%无从确定。盖然性说提出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指数,由数理统计的结论来确定。这较之于相当说虽有所发展,但一个具体的行为或事件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并非单凭数理统计所能测算出来的,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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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王旸《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1997第63页。

  「11」《中国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能性指数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仍属空中楼阁。

  (二)条件说与直接结果说(The direct consequence theory)条件说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中最古老的学说「12」。该说认为,损害行为与其引起的一切损害之间均应肯定其因果关系。其有二层涵义:(1)同时或共同造成某一损害的数个因素,均称为条件,都是损害的原因;(2)一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又可能成为另一损害结果的条件,则最初的损害行为(条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与最后的损害结果间也构成因果关系。前者如某甲高速驾驶制动失灵汽车撞伤突然横穿公路的乙;后者如甲致乙受伤,乙因伤住院又遇火灾死亡等。

  而直接结果说则认为,损害行为只与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基于该直接损害结果“继起的行为和事件”则应排除于因果关系之外。对非直接损害结果来说,被告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条件,而不是法律上的原因。如某甲追打乙致乙于仓皇奔逃中撞倒丙,则甲丙间无因果关系。该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一些法典的认可「13」,并被相关国家适用于司法实践。法国法院关于被盗汽车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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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刘士国《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二期。

  「13」《法国民法典》第115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条、《荷兰民法典》第1284条。

  的判例就采用了这种观点「14」。法国法院认为,在汽车所有人对汽车欠缺妥善保管的必要注意致汽车被盗,盗车人驾车肇事后弃车逃跑的案件中,盗开汽车是切断被告(汽车所有人)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链环的介入行为。因此,汽车所有人对汽车欠缺妥善保管的必要注意过失,不是足以引起原告(被盗汽车肇事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直接原因。

  条件说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漫无边际,无限扩大了归责的范围。正如一位法国学者所批评的,依条件说的观点,若埃及艳后的鼻子稍略短些,则世界之历史必已改写「15」。意思是如果埃及艳后的鼻子稍略短些,其既非如此艳美,则凯撒及安东尼亦非其情人,欧洲历史必然改写,世界历史随之改变。与条件说相反,直接结果说实际上倾向于对责任的严格控制,偏重于对加害人一方的保护。这种学说的适用关键,在于确定直接结果与非直接结果的界限。尽管很多学者作出了不少努力,但直接结果与非直接结果的划分至今仍未能真正确定,以致有人公开批评说,这种区别纯属法官们随心所欲加以决定的东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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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5页。

  「15」《损害赔偿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16」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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