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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海运提单的功能(5)
www.110.com 2010-07-19 09:50



  ㈢提单签发时间的法律效力

  除以上由托运人记载或提供的事项外,决定提单具有货物收据作用的还有签发提单的时间这样一个重要因素。提单签发日期一般以装船日期为准,通常认为是货物在装货港装毕的日期而非开装日期。在跟单信用证下,实际装船日期是否与信用证上的装船日期相符关系到银行是否准予结汇。为使提单签发日达到与信用证规定交货期相符的银行结汇要求,出现了倒签提单(Back-dated B/L)和预借提单(Anti-dated B/L)的做法,前者的签发日期在实际装船日期之后,后者是货未装船时即由船方预先签署装船日期。倒签和预借提单构成对收货人或买方的欺诈,均为无效的行为,承运人因此要冒收货人索赔的风险,例如,收货人发现提单倒签情节,货迟延到达卸货港时遇跌价损失或季节性货物的差价损失,完全可以根据海商法的一般规定拒绝收货并要求补偿。尽管托运人为让船方按自己要求倒签或预借提单与承运人签有保赔协议,保证赔偿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但因该类协议内容不合法,各国对此均不予以保护,美国甚至将此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承运人因此可能要冒难以从托运人处追回损失的风险。航运界往往视倒签和预借提单为习惯做法,主要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提单信用,且动摇了提单机制存在的基础,各国及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以立法打击这种提单欺诈行为。

  三、正确认识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

  ㈠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提单最初只是作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的贸易和海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英国早在1794年的一判例中首先承认提单转让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也是提单物权凭证的基本涵义,英国对提单该功能作用范围的立法完善,对我们正确认识该功能可能有一定的启示。1794年的那则判例只是普通法认可了通过提单背书转移的是货物所有权,并不转移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使收货人或买方等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和被诉。1855年,英国以《提单法》(Bills of Lading Act1855)突破了上述“合同当事人原则”,肯定了提单转让不仅转让了物权,且转让了整个合同 .非合同当事人的收货人或最终买方的诉权、责任等问题也随之解决。英国的这一提单法是国际贸易和海运界最重要的立法,在该立法下产生了诸如CIF合同、FOB合同及信用证等重要的法律制度。但该法对提单转移产生货运合同转移效力所附加的条件是严格的,即必须是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提单背书受让人或最终买方;必须是根据这样的托付或背书而转移了货物所有权,即看重的是已装船提单。随着新运输方式及新运输单证的出现,英国《1855年提单法》已显滞后了,《1992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应运而生,该法取消了提单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诉权转移间的联系,收货人仅因其合法持有提单即可享有诉权,打破了承运人总是将诉权作为进行抗辩的一种法律工具来运用的局面。美国法不存在英国《1855年提单法》带来的问题,依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通过指示提单受让的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并对承运人享有诉权。英美法注重诉权是其重视程序法的传统所决定的,可以肯定的是,英国《1992年海上货运法》更加强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对于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基础及效力范围尽管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 ,但提单合法持有人通过转让提单来转移货物所有权及提单所体现的货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提单的可流通性是被广泛认可与实践的,提单及其上所载货物被频繁地用作转让的标的,还是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质押的标的,我国《担保法》即将提单列为可质押的权利。提单的转让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即在提单背面签名)完成。它能否被转让,听由其最初的托运人决定,提单转让还需遵循相应的规则:①托运人如在提单上载明收货人,此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特定收货人,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提单,通常认为其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②托运人如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此为指示提单(Order B/L),是一种可经过记名背书(载明受让人名称Special Endorsement)或者空白背书(不载明受让人名称Endorsement in Blank)转让的提单,持有人转让时无需经过承运人的同意,但记名背书的受背书人(即提单的受让人)再转让此类提单时,必须由受背书人背书才能再行转让,以保持背书的连续性,这对提单的最终受让人比较保险,因此,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一般要求使用这种指示提单,银行也愿意接受指示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③托运人如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仅填写“交持票人”(To Bearer),此为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仅凭提单的交付即可转让,无需经过背书程序,这种提单因其风险太大而很少被采用。《海商法》第79条明确了以上内容中所包括的提单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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