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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海事仲裁时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www.110.com 2010-07-19 10:34

  海事仲裁的申请人为保证将来裁决认可的请求金额能够得到执行,常常需要在申请海事仲裁前或提起仲裁后,直接向海事法院或由海事仲裁委员会转交申请,请求海事请求保全(Security  of  Maritime Claim),请求海事法院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被申请人的船舶或船载货物、冻结转租运费和租金以及对于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等。

    海事请求保全根据提出的时间和提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两种方式。仲裁前的保全是由海事请求权人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仲裁中的保全是指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后,在仲裁程序中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而由海事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两种保全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1、海事请求人提交海事请求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3、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4、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5、海事请求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应当在法院裁定保全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仲裁中的保全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海事请求保全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扣押船舶(Arrest of Vessel),简称为扣船,而扣船最多的又是诉前扣船或仲裁前的扣船。我国目前有关扣船的法律依据是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关于扣船的规定。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海事请求人在申请扣船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l、申请扣船的原因。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依据二十二项海事请求请求扣船,非因这二十二项海事请求,例如为解决一般的贸易纠纷,不能申请扣船,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除外。
  2、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海事法院可以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当事船舶和海事请求责任人的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从事军事或政府公共事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3、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请求人应在此期限内依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海事法院应继续扣押船舶。

    4、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再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以从拍卖款项中受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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