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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出资缺凭证虽有录音事难全 双方解除协议
www.110.com 2010-08-03 11:01

  3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告胡虚怀与被告张小侠合伙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解除胡虚怀与张小侠于2007年8月7日签订的关于成立金华市婺城区天浪金毛猎犬用品商店合伙企业的协议;由张小侠返还胡虚怀投资款人民币64000元;驳回胡虚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8月,胡虚怀见张小侠开办的金华市婺城区天浪金毛猎犬用品商店生意兴隆,心中不免有加盟的念头。经过多次商谈,两人决定合伙经营宠物用品店。2007年8月7日,经律师事务所见证,胡虚怀与张小侠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张小侠投资28万元,胡虚怀投资12万元,双方合伙经营金华市婺城区天浪金毛猎犬用品商店;胡虚怀的投资款应于2007年8月底前到位;如一方退出合伙企业,则该企业所有财产属于另一方所有等等。嗣后,该合伙企业一直未能注册成立,双方在合作中也产生矛盾。经自行协商未成,胡虚怀一纸诉状将张小侠告至婺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伙协议,并退回投资款12万元,在起诉同时胡虚怀向法院提交了工商材料、合伙协议书、见证书和电话录音资料各一份。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小侠辩称,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属实,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都应该按协议履行,故胡虚怀提出要解除该协议无法律依据。协议签订以后,因胡虚怀投资款一直未到位,导致双方未能注册成立合伙企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无书面证据直接证实其已将12万元投资款交付被告,但在其提供的录音资料中提及了64000元款项,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三:一是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的效力;二是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64000元的性质;三是64000元投资款应否退还。在庭审中,被告认为该录音系经原告方剪辑,其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的目。由于被告没有否认录音中的对话人系自己与原告胡虚怀,且未就该录音的真伪申请鉴定。故该录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录音资料,被告方已经自认其中的64000元款项已收到,只不过认为该款系原告向被告购买狗的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根据录音资料中双方对话内容判断,该款与合伙协议密切相关,也未提及买狗之事。故该款项认定为合伙投资款更符合情理。鉴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虽已成立并生效,但该合

伙企业未经工商注册成立和经营双方就已发生矛盾,且在录音中被告也已同意双方解除协议,故原告不存在违约,该协议也已没有履行之必要,原告的投资款应当返还。

  综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对投资经营等重大事项应有更强证据意识,如果缺乏证据,一旦诉至法院往往就会吃亏,而证据并不是事后都能弥补的,因为一旦进入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就会恶化,取证就会变得非常艰难,故法官建议还是“先小人后君子”更稳当,合作也会更愉快。本案中原告由于出资当时未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事后就没法补救,虽然原告经过努力通过电话录音资料保全了部分事实,但结果依然难以令人满意,原告如无该录音,恐怕就要血本无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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