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合伙纠纷 > 合伙合同纠纷 >
关于海事审判与民生保护的调研(2)
www.110.com 2010-07-17 15:20

  这类纠纷的特点是:一是外部债务集中起诉,通常造成船东破产。因为外债积累较多,债主均在当地,一旦船东经营不善的情况被众多债主知情,就会集中起诉,导致船东不得不以拍卖船舶来偿还。二是起诉债务渔龙混杂,真假难辩。在众多的诉讼中,我们曾经发现,有些原告与船东恶意串通,虚构欠款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发现和查明这些情况难度很大。我院曾对发现查明的案件当事人作出过司法拘留的处罚。

  二、审理“海事民生纠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差,诉讼能力不平衡

  海事诉讼是专业性较强的诉讼活动,诉讼能力的强弱对诉讼结果有重要影响。“海事民生纠纷”中的原告,一般都是生活较为困苦的渔民、船员和从内地到沿海打工的外来务工者等,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一旦权益受损,不知如何维权。事故或纠纷发生后,原告方只是凭着“人死要赔”或“欠债要还”这样朴素的想法进行起诉。一些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缴不起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更没有条件支付律师费用,无法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他们虽然是诉讼发动的一方,但在诉讼中却不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对诉讼主体的资格、损害赔偿的项目、赔偿计算标准、法律依据等诉讼要件经常准备不足,对于海商法规定的保护性权利,如船舶优先权及实现优先权的扣船制度等更是知之甚少,以致出现原告“有理无据”或者“有理说不清”的被动局面。而诉讼的另一方被告,则往往是各方面条件较好的船东或大股东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也有比原告方更为丰富的纠纷应付经验。他们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千方百计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尽量运用法律手段来逃避或减轻责任。这种局面下,法律虽然赋予原被告双方同样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举证权、陈述权、辨论权等,但由于双方的诉讼能力极不平衡,展开的却是一场不公平的对抗。如果法官对这种诉讼的公平性不加体察,不运用司法职权主动平衡双方的诉讼能力,这种形式上的公平极易导致实质上的不公。

  (二)有效证据少,法律争议多,案件审理难度大

  1、证据欠缺影响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官司输赢的关键是证据。但是在“海事民生纠纷”中,因证据不足影响事实认定的情形较为突出。如海上人身伤亡损害事故的发生,常由突如其来的事故而引起,而且发生地点在海上或船上,事故现场条件复杂,证据难以保存和提取,不利于查明事实和责任认定。再如船舶合伙纠纷和渔需供应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渔民在日常的经营中习惯于即时交易、现金支付、赊欠等方式,绝少有完整规范的财务凭证和帐务记录。一旦发生纠纷,拿不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而提供的往往是白条、证人、口头陈述等证据,这些证据如受对方异议或反驳,则证据效力削弱,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困难。

  2、复杂的法律适用和过多的法律争议影响法院裁判的统一和权威。审理涉船涉海的案件,除了适用普通法律法规以外,还要考虑到我国对船舶和涉海活动作出的很多特别法和法规等。特别法、一般法、法规、部门规章等多种内容、不同层位的法律规定互相交织,有时会发生冲突,使审理涉海涉船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复杂程度远大于陆地上的同类案件。如在审理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中,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外,还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赔偿标准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确定用工性质是承揽还是雇用、如何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额度、如何确定伤残等级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量性评判指标、如何确定不同船舶折价、议价的标准等,都会在情形各不相同的个案审理中产生诸多争议。法律适用争议,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律实施的综合效果。

  3、“海事民生纠纷”中的季节性和流动性因素,也是增加案件审理难度的客观原因之一。民生纠纷多为涉渔纠纷。因渔业生产具有季节性,所以这类案件也体现出季节性的特点。渔民在上岸休整期间提出诉讼,休渔期和春节期间案发率高,生产期因渔民忙于生产,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渔民休整期相对于法院审理案件3-6个月的法定周期而言,毕竟时间有限。通常遇到的情况是,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因渔民外出捕捞,常常面临案件送达难、取证难、联系难的困难,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三)财产控制难,履行能力弱,执行标的到位率低

  “海事民生案件”调解或判决生效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最终有无保障,关键要看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全部履行。我院近年来的执行数据表明,“海事民生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为20%,占全部此类案件的27.7%,有70%以上的案件需要法院通过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该类案件的平均执行标的到位率为61%。具体地说,造成“海事民生案件”执行难、标的到位率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的执行人和执行财产不易控制。由于被执行的财产和对象大多为船舶和船东,船和人的流动性很大,有些赴远洋捕捞作业的船舶整年不回港,船舶补给和维修都在境外进行,法院执行力量无法到达。有些不良船东明知法定债务在身,故意将船舶设定抵押,甚至在异地变卖出售。船舶和航运的这些特殊因素,使执行申请人和法院掌握被执行一方的信息较难,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比陆地上更为容易。二是海事法院的执行力量与执行任务不相适应。海事法院的执行干警和装备均按照普通法院配备。但是,由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大,负责执行的案件分布地域广,执行工作呈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绝大多数的案件均需奔赴异地执行,在执行力量的使用上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近年来,我院执行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宁波地区的执行案件仅为209件,80%以上的执行案件分布在外省或宁波以外地区。三是执行不能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最为典型的是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海难或事故发生后,原告受损的同时,被告方(船东)也船沉(损)人亡(伤),而且至少还要面临数十万元的责任赔偿,被告几近破产,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或仅剩财产远远不足以支付巨额的赔偿债务。这种情况下,不是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力度所能解决。这类案件,约占执行案件的10%。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