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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审判与民生保护的调研(3)
www.110.com 2010-07-17 15:20

  三、建议与对策

  “海事民生案件”的诸多特点,给海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民生带来不小的挑战。近年来,我院在上级党委、法院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但是,司法层面的应对毕竟有其局限性和滞后性,从根本上破解“海事民生案件”的种种难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司法体制内的关注,更离不开外部有关各方的良性互动。对此,我们有以下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构造“法护民生”的海事诉讼机制

  一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包括经济上和运用法律技能上的援助。充分关注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和诉讼负担,对船员、困难渔民、外来务工者等要求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建立诉讼“绝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行,并准许其缓交、减交和免交案件受理费,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如近年来,我院共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256.94万元,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的诉讼负担。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辩法析理的工作。对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来信来访。案件正式进入到司法程序后,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解答诉讼咨询,告知诉讼风险、诉讼权利与义务,并提供针对性的举证指导、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援助,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提高诉讼水平,依法行使和保护合法权益。

  二是把公正、效率与司法为民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海事民生案件”的审理质量。在案件处理上,不但要考虑到形式上的公平,更应兼顾实质上的公平。在分配举证责任、决定赔偿项目、额度等程序和实体处理问题上,法官要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双方事人的经济水平、家庭负担、伤害程度等现实因素,确保受害当事人获得公平的救济。要加强对“海事民生案件”中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调研,在现实需求和法律原则的最佳结合点上,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民生,争取案件处理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理“海事民生案件”时,要对人民群众抱有真诚的感情,要善于倾听、理解人民群众的生活状态和纠纷背景,善于把握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要以平息纠纷、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真正做到缓和矛盾,减少诉累,促进和谐。要充分运用海事诉讼简易程序、巡回审理、法律服务热线等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诉讼服务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把切实提高执行水平作为保护民生的落脚点。加强司法程序内部的工作配合,通过立案、审理阶段的财产保全措施,使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进一步加大“海事民生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加强与我省沿海法院、海事、渔政、边防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建立有海事执行工作特色的执行协作网络。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努力做到执行主体、执行财产和执行措施的“三穷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增强执行威摄力。对仅剩营运船舶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当事人,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船舶死扣和活扣两种方式,既确保船舶安全可控,又允许当事人从事经营,为履行债务创造条件。对确属履行不能的案件,要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互谅互让。但对于权利受损得不到救济且又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法院要主动运用司法救助基金,使他们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一定的救助。

  (二) 进一步加强海事派出法庭建设

  我省海岸线长,岛屿众多,如果所有海事海商案件都到宁波诉讼,会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带来诸多不便。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解决我省“海事民生案件”的诉讼不便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海事派出法庭的建设。从1996年至2007年,我院先后在温州、舟山、台州三个沿海地区成立海事派出法庭,负责审理当事人在当地的海事海商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给沿海群众的海事诉讼带来极大的方便。近年来,起诉到我院的舟山、台州和温州的海事海商案件总数为1898件,占我院一审案件总数的65.9%,也充分证明了设立海事派出法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受海事法院管理体制的影响,海事派出法庭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明显的限制。一是派出法庭的人、财、物配备没有单独列编,均由海事法院本身供给。以人员为例,我院三个派出法庭中,除温州法庭外,台州和舟山派出法庭的干警均从我院本部轮流派驻,现在全院审判、执行岗位的干警派驻率已达86%,也就是说,我院干警面临重复多次被派驻法庭,外派任务较重,不利于法院的队伍建设。二是法庭与当地的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缺乏紧密的工作关系和配合支持,不利于法庭在当地打开工作局面。当然,要破除体制性障碍,非法院内部所能解决,还需上级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关心和重视。我们要通过不断优化内部机制,努力克服不利因素,充分发挥海事派出法庭的功能作用。要在人、财、物的分配上向海事派出法庭倾斜,抽调精兵强将充实法庭审判执行力量,保证派出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庭的司法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派出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方式,完善法庭的审判管理制度。进一步创新海事派出法庭立足基层、服务群众的司法举措,努力把海事派出法庭建设成为我院服务民生的新阵地。

  (三)形成以“多渠道、大调解”为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要重视调解对解决“海事民生纠纷”的重要作用。我国民间有“一场官司十年仇”的心理传统,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方法是调解。在分清是非、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缓和矛盾,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也有利于国家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其次,要进一步拓宽纠纷调解的新渠道。对于“海事民生纠纷”,海事局、渔业局、基层村镇的人民调解组织,以及有些地区由公安边防、海事、渔政联合成立的渔事纠纷处理中心等组织,是较为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调处机构。相对于法院在司法程序内进行的耗时费力的诉讼和调解,这些机构对纠纷的调处却有很多独特的优势,如:纠纷发生后可立即着手进行调查,便于掌握纠纷的第一手资料,具备船舶、航运和渔事管理的专业知识,熟悉当地的民风习惯,程序简便,联络方便。而且,从海事部门与渔业部门的特殊地位来讲,渔民、船员均能尊重海事和渔政部门的调解意见。虽然这种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也允许反悔,但是一般来说,除非有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双方都很少反悔。实际上,沿海地区有相当多的这类纠纷大都通过这些部门调处解决,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反而是较少的部分,或是这些部门调处不成的部分。因此,无论从这些部门的机构职能和实践做法上,调解海事、渔事纠纷均属其份内之事,而且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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