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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修改合伙律师所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17 15:54

  (记者 李薇薇) 新修改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6日发布并施行,1996年10月25日发布的司法部令第42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司法部为什么要对这个《办法》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都有哪些?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负责人。

  问:司法部为什么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答:从2004年4月份以来,全国律师队伍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完善规章制度是集中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动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顺利进行、巩固集中教育整顿成果的重要保证。为此,司法部根据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进展情况,出台了一系列规章,修改后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只是其中之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行业的最基层组织单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发挥组织和管理律师的作用,是搞好律师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有11000多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达8000多家,抓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设,成为当前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原来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在促进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的完善,强化内部管理,推动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规模化建设等方面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原管理办法已无法涵盖,如不及时进行修改,就可能影响或制约律师队伍的发展。司法部为适应新的形势,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出现的新问题,决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问:这次主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答:本次修改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要求,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在认真总结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较大的修改。主要有:

  一是提高担任合伙人的条件。由于《办法》原规定的担任合伙人条件偏低,合伙人退出和加入合伙比较随意,导致合伙所不稳定。为此,《办法》在原条件的基础上,将合伙人的执业经历由三年提高到五年,并且要求合伙人在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退出合伙、申请设立新所的情况做了一些限制,如,规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又如,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二是增加合伙人会议管理律师的职责。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制度,是搞好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关键。《办法》在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会议职责中,增加了管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同时,《办法》对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主要环节,如合伙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程序和规则、表决方法和决议的形式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外,《办法》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三是完善合伙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同时,对合伙所一些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做了列举式规定。如,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制度,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等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所内投诉查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四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解散清算程序。原《办法》对合伙所解散清算的规定较少。近几年来,陆续有一些合伙所终止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由于没有规范,出现了一些问题。修改中增加了一些规定,使解散清算程序更为明确、系统,更具可操作性。《办法》对合伙所的解散事由、清算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清算期限、债务偿还、清算期间合伙人的义务、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等内容做了规定。

  问:司法行政机关打算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答: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即将转入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阶段的主要任务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认真查找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活动、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阶段中,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律师学习修改后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照检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要加快内部建章立制的步伐,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和自律机制,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建设的检查监督,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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