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总公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4)51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管字第8号请示均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山东省日照港务局储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称储运公司)诉山东省煤炭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称煤炭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福建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总公司(以下称基建公司)诉煤炭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是基于两个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应分别审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两案时,分别将基建公司、储运公司列为第三人,均属不当。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合同虽未,但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分别对上述两案有管辖权。两地法院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即作出判决,并错列第三人,均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分别对上述两案进行再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