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价房[2002]83号)收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合同鉴证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即,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是签订合同双方的自愿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强制对合同进行鉴证。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合同鉴证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上一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
- 下一篇: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相关文章
-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营运人力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
- ·云南省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地方限制经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地方限制经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
- ·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收费和航空货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路春运客运浮动价有关问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统筹生产费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