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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说明书(4)
www.110.com 2010-07-08 15:20

  22.2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16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过程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4.2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误的修正

  27.1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

  29.2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加收益考虑进评估价中。

  29.3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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