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诉讼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中)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4.诉讼的送达

        在涉外中,送达的方式依受送达人居住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一节规定的方式送达;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论其是否属于外国国籍,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六章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列七种方式送达: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这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时,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关系,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3)由我国驻外国使馆、领事馆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是基于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既不应通过外国的司法机关送达,又不能由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而确立的送达方式,它也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在涉外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因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能直接接受我国人民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人委托有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由其代理人代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经被代理人授权,可代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代为接送诉讼文书是代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一种内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