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中)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4.诉讼的送达
在涉外中,送达的方式依受送达人居住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一节规定的方式送达;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论其是否属于外国国籍,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六章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列七种方式送达: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这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时,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关系,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3)由我国驻外国使馆、领事馆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是基于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既不应通过外国的司法机关送达,又不能由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而确立的送达方式,它也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在涉外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因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能直接接受我国人民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人委托有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由其代理人代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经被代理人授权,可代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代为接送诉讼文书是代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一种内容。
- 上一篇: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下)
- 下一篇: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问题(下)
相关文章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下)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上)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上)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中)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下)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
- ·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下)
- ·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 ·涉外行政诉讼代理人对律师的特别规定
- ·涉外行政诉讼代理人对律师的特别规定
- ·涉外行政诉讼对律师的特别规定
- ·涉外行政诉讼代理人对律师的特别规定
- ·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原则
-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涉外经济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 ·涉外经济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原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诉讼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 · 无效家庭装修合同诉讼案
- · 怎样把客户欠款要回来(十)
- · 诉讼时效常见问题(2)
- · 合同诉讼证据的保存
- · 购买房屋委托协议纠纷诉讼
- · 合同诉讼中二审程序
- · 无效合同法庭诉讼费用
- · 联合建房的欠条合同纠纷解决
- · 合同诉讼中对合同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