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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依法予以撤销
www.110.com 2010-07-07 20:24

  [案例]

  2001年4月10日,某裤业公司与马某签订的“聘用高级服装技师合同”规定:聘任马某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服装设计,技术培训;年薪6万元,到任当日付10000元,其余50000元按月平均每月支付等。同年7月下旬,公司发现马某设计样板,技术工艺等不具备高级技师应具有的技能,即向马某提出质疑,并停发其工资和其他一切待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马某于同年8月25日以公司违反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10200元,偿付27800元及25%的赔偿金等。公司则以受马某所骗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裁定该劳动合同无效,责令马某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委受理后,委托市技术监督局对马某亲手制作的两套西服进行质量鉴定;同时委托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马某的证书进行鉴定。市技术监督局检测结论为:“依据GB/T2664-93标准检测,所检样品外观质量及缝制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995年7月24日,1993年以后,此证应由劳动部门签发才能有效;要鉴别证书真假应提供证书原件。”仲裁委即通知马某提供证书原件,被马某拒绝。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一、确认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二、马某返还从公司领取的酬金;三、公司支付马某4—7月份的社会平均工资;四、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五、驳回马某和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马某的证书性质;二是聘任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马某的证书定性问题。《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工人考核分为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优秀的技术工人考评合格,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并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毕业生考核鉴定的工种和等级,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其求职就业,从事相应职业……用人单位录用上述毕业生,安排专业(工种)对口的工作岗位,应依据其《技术等级证书》按有关规定确定待遇。”

  从上可见,技工和技师是两个不同的技术职称;技工、技师证书均由劳动行政部门考评核发,任何单位无权核发;各类技工学校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均应经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证书。本案马某所持高级技术证书只盖有企业内部和企业内部技校的公章,没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考核章,因此,该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退一步讲,如该证书是有效的也只能是技工等级,而不是技师等级证书。

  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民法通则》又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马某以没有法律效力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为凭,使公司误认为马某具有真实“高级技师”职称而与马某签订“聘用高级技师合同”。这在民法理论上讲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公司有权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也有权依法裁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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