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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慎重签以免定金打水漂
www.110.com 2010-07-07 13:44

  ■案例回放

  单方毁约丢两万

  商品房的订金纠纷很多,但房屋二级市场上为订金闹上法庭的却还真不多见,今年11月,海淀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纠纷案就非常具有典型性,我们赶紧搜集了相关情况,并讲给大家听,希望能给您提个醒。

  10月份,杨先生在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石景山区的二手房,并与其签署了《委托购房合同》,之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万元订金。在签署正式之前,杨先生因个人原因又不想买约定的那套房子了,他称“与房主没有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不愿再购买合同中的房屋”,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缴纳的2万元订金。几经周折,中介公司最终不同意退款,于是杨先生把这家中介公司告上了海淀区人民法院。

  但结果却令杨先生大失所望,法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他负担案件受理费800余元。杨先生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没有买房,但却拿不回订金,白白损失了2万多元。

  合同内容很关键

  此次的审判结果与合同的内容有很大关系,杨先生和中介公司签署的是《委托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的面积和出售价格十分明确。而且双方在合同中的共同声明中还约定“甲方(杨某)在签订协议后,因个人原因不能执行该协议,按违约处理,订金不予返还”,同时也约定,如因该中介公司的原因不能执行协议时,应退还杨某所交的订金。

  而由此引发的控辩大战也相当激烈,原告认为中介公司无权进行房屋买卖,而只能进行房屋买卖的代理,所以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但是中介公司的律师表示,依据,在判断一份合同属于什么性质时必须以其内容为准,杨某和中介公司签署的《委托购房合同》实际上是杨某委托该公司购房的中介合同,且系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各自的义务,单方违约了就要负违约责任。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也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杨某以自己与房主未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所以败诉。

  签约千万沉住气

  记者了解到,签署了房屋买卖后又反悔的事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购买人心太急,没有考虑清楚就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订金,等冷静下来一想又觉得房子不满意,因此要退订金;二是购房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又发现了更便宜的房子,或者是政策发生变化,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发生改变,不想再交易;三是购房人与房主联系上了,希望跳过中介公司私下交易节省中介费,所以借口对房子不满意要求退订金。

  ■律师说法

  詹振龙律师提醒购房者,购房者通过中介公司获得房源时,在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仔细考虑,谨慎做出决定,因为一旦双方签署了合法的合同,而又因为购房人单方面的原因违约,是不可能退还订金的。另外,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中介公司书面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约定房源信息虚假时的纠纷处理方式。如果是中介公司方面违约,购房人应该及时保留尽量多而详细的证据,以备诉讼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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