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2)
www.110.com 2010-07-07 18:16
二、对股权出资的限制
股权出资一般不能为新设公司提供可以直接占有和处分的财产,新设公司只享有出资公司的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的价值要根据出资公司经营的状况和股东可分配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行情来确定,且股权价值量的评估也较其他现物出资有更大的难度,往往可能出现准确度较低的现象,对新设公司的资本稳定构成直接威胁;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规模限制,股权出资可能出现转投资虚增资本的现象,注册资本丧失了最根本的公司经营信用职能,进一步导致公司信用的丧失,加大债权人经营风险,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股权出资使一般的公司具有了银行的资本派生功能,加重社会经济风险,并可能引发经济危机。因此,我们在承认股权出资的同时,必须同时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以股权出资不至于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方利益。
(1)严格限定股权出资的条件,避免出资自由带来的风险。
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是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可自由转让的股权,出资人应对该出资股权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不可自由转让的股权或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的形式,或在满足法定、约定的条件之后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股权出资的来源公司应具有对.目标公司经营的有益性,作为出资的股权还应具有确定性、现存性。
(2)确定股权价值确定方面应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验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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