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单独订立股权出资的评估规则,该评估规则,应当在宏观上体现股权出资的强制性。在具体层面,规则中应包含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假定等限定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财务记账等具体事宜。以此确保出资股权价值的准确性。此外,还需要有严格规范的验资制度配合。股权出资的验资,应更着重于股权交接的问题。例如,需要检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准确、股权的价值是否经其他出资者认可等。
(3)股权转让应完善出资和再出资的限制规则
股权的转让包括出让和受让两个方面,出让方虽然具备了出让的条件,但是作为出资和一般的出让不同,要对受让方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公司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的适用受阻,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对股权出资做出比例限制,明确规定股权出资在整个出资中所占的比例。一个人将一项财产进行多重投资容易产生虚增资本的情况。大量虚增资本可能对多个公司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应当考虑从可转让性规制人手,限制股权再出资的比例,对股权再出资,设定一个递减的比例,使股东不至于以一个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股权进行多重投资。
(4)明确股权转移的条件
股权移转应包括股权权属(证明形式如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变更和股权权能(指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移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内容。实践中,当事人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只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又一客观原因。股权出资所涉及的股权转移制度设计首先要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在股权出资关系成立后,如适用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的规定,即在权属变更登记后发生股权转移,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因为如果出资人在出资关系成立后,仍享作为出资的股权,如出资人将该股权再卖给第三人,或股权来源公司拒绝作权属变更登记,公司将不能获得作为出资的股权,这显然不利于稳定出资关系。因此,律师认为在股权出资情况下,股权的转移应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完成:双方签订有效的股权出资协议,将股权出资情况通知股权来源公司,来源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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