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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2)
www.110.com 2010-07-07 18:16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三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 三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丙方持一份,  公司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事宜股东会决议
有鉴于:
(1)出让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和出让股东 (以下简称“乙方”)为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甲、乙两方目前分别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和百分之 ( %)有股份;
(2)出让股东甲方希望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 ( %)股份;出让股东乙方希望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 ( %)股份;
(3)受让方股东 (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同意受让出让股东的上述股份;
(4)   公司股东已经书面声明放弃对出让股东所出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此,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决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出让股东甲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 ( %)、出让股东乙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 ( %)股份全部转让予受让股东;
(2)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及采取为使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所必需的所有法定和约定程序。本股东会决议于 年 月 日作出,即时生效。

出让股东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其他股东(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二

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有鉴于:

(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 甲(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乙方(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年 月 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决并形成决议, (股权出让方)向 (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 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 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决就出让相关事宜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公司(弃权股东)(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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