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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2)
www.110.com 2010-07-07 17:45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的生效日期;

  2.承包形式及承包期限;

  3.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4.国家指令性原材料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

  5.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

  7.留利使用、贷款归还;

  8.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承包期满后的资产返还验收;

  9.双方的权利、义务;

  10.、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1.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12.经济担保及风险基金;

  13.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条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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