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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3)
www.110.com 2010-07-07 17:45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实行承包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经过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情况;

  (三)合同签订情况;

  (四)承包方经营实施方案;

  (五)公证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办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三)承包基数确定的依据;

  (四)担保能力。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发包方、承包方符合规定的发包、承包条件;

  (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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