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调查中,“对您或您家所承包的土地,您是否已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38人回答了此问题。结果显示,对于耕地承包,有40.5%的人回答“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59.5%的人回答“没有”。相比之下,林地承包情况好得多,对“您或您家所承包的山林,您是否已拿到山林承包经营权证书”,作答的98人中,98.0%的人回答“已经拿到了山林承包经营权证书”,仅有2%的人回答“没有”。可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已过去数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状况仍然不能令人满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权责,但缺乏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申领主体、颁发主体、颁发程序、政府所作颁发决定的法律效力以及申领主体不服决定的救济等方面可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没有规定政府办理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事宜的期限,使得对政府懈怠、拖延发放证书的行为难以追究。
针对上述方面不足,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特别是发放制度。(1)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申领主体是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2)明确证书的颁发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完善证书的颁发程序,规定了主管部门处理证书申领事务的较短期限。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较大不足:其一,如果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领证书的主体对主管部门处理证书申领的决定不服的,并没有恰当的救济途径。其二,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因此,我们建议,未来立法应当规定承包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必要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应当包括承包方所有成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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