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外部效力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0条规定,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发包方就同一土地订立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可见,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对抗效力,先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人能对抗签订合同在先的人。登记并取得证书是对抗要件。而多个承包人均未依法登记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人取得,无法确定合同生效先后时由实际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承包地经营权。这是因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与一般承包合同大致相同,赋予登记和证书对抗效力有助于减少纷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如果发生同一地块上签订有数个承包合同的情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没有涉及。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订立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家庭承包的,由先成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曾设想调整家庭承包情形下同一地块之上存在数个承包合同的争议,并认为在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对抗效力,先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人并不能对抗签订合同在先的人。我们分析,征求意见稿的观点,可能是考虑到家庭承包土地是在全村全组范围内公开进行的,其承包关系的公示性强,即使不借助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公示效力,仍然能在利益所及范围内众所周知。我们赞同这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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