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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2)
www.110.com 2010-07-07 17:45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二)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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