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老1995年版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专家解读:草案其适用性比1995年版劳动法范围更广泛,其指向也更明确,草案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确立的法案。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痼疾五:收取财物 扣押证件
处方:收费扣证 不光罚钱还要赔偿
新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老1995年版劳动法对此项内容并没有具体涉及。
专家解读:依据新草案这条规定,当劳动者在招聘过程中遭遇此类问题时,可以主动大胆地拒绝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明知故犯,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首先从自身做起,在招聘过程中,千万不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抱着“沉默是金” 的想法。
痼疾六:随便裁员
处方:协调不一致不得裁员
新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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