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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通报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实录)
www.110.com 2010-09-04 16:40

  [谷常生]: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今天到会的有关人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请到了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同志;还有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同志;今天到会新闻单位有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工人日报、中国日报等20多家在京各中央主要媒体和首都主要新闻单位,人民网做现场的直播。今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时候还有全总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大家非常关注6月29日通过的《法》,这个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这个法的颁布和实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关注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今天特地请张鸣起同志讲一下《》的积极作用,以及工会将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考和将要采取的措施,下面请鸣起书记通报有关情况。 [10:05]

  [张鸣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早上好!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关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领域的一件大事。下面我就《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全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向朋友们作一个简要介绍。 [10:06]

  [张鸣起]:一、《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及其意义[10:06]

  [张鸣起]:《劳动合同法》早在《劳动法》施行后的1996年就已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全总当时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起草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1998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暂时搁置,直至2004年底重新启动。 [10:07]

  [张鸣起]:《劳动合同法》与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息息相关,因此,全国总工会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及相关工作。为更好地表达职工的意见建议,2005年,全总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协调领导小组”,并责成全总法律工作部具体承担参与劳动合同立法的任务。 [10:07]

  [张鸣起]:两年多来,全总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等机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合同法起草、研讨、论证、修改等各类会议30余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上百条。为了更好地使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得到反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全总专门部署,由各地工会组织深入企业、车间、工地向广大职工、农民工宣讲草案规定,认真听取并帮助职工(农民工)反映意见建议,收到非常好的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立法机关高度重视职工意见。全总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 [10:09]

  [张鸣起]:《劳动合同法》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0:09]

  [张鸣起]:第一,《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这一宗旨。这表明了劳动立法的特殊性。众所周知,由于资本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劳动立法过程中,注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10:10]

  [张鸣起]: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都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广大普通的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武器。 [10:10]

  [张鸣起]:第二、《劳动合同法》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针对目前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首先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信这些规定将会对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0:12]

  [张鸣起]:第三、《劳动合同法》对作了专门规范。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抓手,在暂不能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很有必要。《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作为法律的特别规定,明确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集体合同的效力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并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提出和规定,这对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作用的更好发挥意义重大。 [10:13]

  [张鸣起]:第四、《劳动合同法》重视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对此缺少法律规范,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运行极不规范,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也极易使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合同》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10:15]

  [张鸣起]:第五、《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强制规定。工资拖欠曾是困扰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一大问题。近些年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状况已大有好转。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关注,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同时还规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0:16]

  [张鸣起]:二、工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几点意见[10:16]

  [张鸣起]:《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职责的发挥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各级工会要以此为契机,在努力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进一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全总机关近期将采取举办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劳动合同法》,把握基本原则、规定,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作好准备。同时还将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让广大职工群众和基层工会干部学习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内容,努力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10:17]

  [张鸣起]:(一)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宣传《劳动合同法》 [10:17]

  [张鸣起]:近期,准备从做好工会工作、让更多的职工群众学习了解法律的角度,在媒体上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大力宣传。7月初将组织报纸专版,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劳动法学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发表宣传文章,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方位的宣讲,推动在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当中形成学习《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动合同法》、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更多地关注职工群众的疾苦、需求和呼声,促进目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诸如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劳动合同不规范甚至违法等问题的更好解决。 [10:18]

  [张鸣起]:(二)开展《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活动[10:18]

  [张鸣起]:今年下半年全总将与司法部以中央电视台为载体,联合举办一次《劳动合同法》大型知识竞赛活动,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和劳动合同制度相关问题,设计竞赛题目,邀请部分省(区、市)的工会、司法行政部门、部分企业、职工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组队参加知识竞赛。通过竞赛活动评出优胜给予奖励,调动各地工会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广大职工群众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 [10:19]

  [张鸣起]:(三)对工会干部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活动[10:19]

  [张鸣起]:为促使广大工会干部特别是从事工会法律工作的工会干部尽快学习掌握《劳动合同法》,运用法律指导今后的具体工作实践,以更好地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全总定于今年7月中下旬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举办一期《劳动合同法》培训班,请各省(区、市)总工会、部分地级市总工会、部分全国产业工会法律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培训。通过对这些直接从事工会法律工作的同志的培训,带动更多的工会干部学习劳动法律,进而使广大职工群众掌握法律知识,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指导自己的就业活动,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10:20]

  [张鸣起]:(四)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做好工会各项工作[10:21]

  [张鸣起]:一是要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与参与《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互相促进。二是要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与推动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结合起来。《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等职能和权利,因此必须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基层工会的组建工作。 [10:21]

  [张鸣起]:三是要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结合起来。很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必然要求。要以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为主线,带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和维权机制建设创新发展,促进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体合同职工覆盖率的进一步提高。四是要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与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作结合起来,从不同层面共同推进工会各项工作。谢谢各位。 [10:22]

  [谷常生]:我们记者朋友们现在开始提问。 [10:25]

  [人民日报记者]:这个《劳动合同法》即将颁布实施,其中对集体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的规定,我觉得对广大职工和农民工是一个福音。其中有一点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两年”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派遣单位在时间上必须至少是“两年”,然后不能短于两年。也就是说这个时间必须是两年,然后另外还有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这个合同的终止是指单位的单方面终止吗? [10:26]

  [张鸣起]:谢谢你,你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劳务派遣公司要与劳动者签订两年、至少两年,这个是指两年或者是两年以上,另外这个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开始算起,这个是第一个问题。 [10:34]

  [张鸣起]: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补偿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补偿,《劳动合同法》这一次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列举了几种情况,我们说的是在一般情况下,这几种情况在法律条文的第46条来做出的规定。那么这个主要是有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双方同意。二是用人单位根据36条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这个是由用人单位提出来的。三是按照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还要和这个劳动者继续签订合同,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在这个地方工作了,这样的情况一般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 [10:34]

  [北京电视台记者]:新的《劳动合同法》订立过程当中,有些企业特别担心,这部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否太倾向于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利于企业的利益,这两者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另外请问一下刘继臣部长,现在在劳动领域存在的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会有什么追究的措施,比如说派遣10年的期限,这个是怎么算起的,是在2008年1月1号之后算,还是之前补充? [10:35]

  [张鸣起]:我认为不会影响,因为《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在立法宗旨当中明确规定出来要保护弱者,这次《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规定,除了规定合同双方,作为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外,更侧重于提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在保护上向他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的能够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 [10:38]

  [刘继臣]:在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继续履行,需要续订的关于年限问题,符合本法律规定条件的,需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关系的时间还按照本法以前实际的时间执行。另一种情况是没有订立十年劳动合同的,准备要订立的。还有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法实施之日前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之后解除,这个是依照法律第46条执行的。 [10:42]

  [刘继臣]:我在这儿关于经济补偿简单说一下,咱们国家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的问题,过去劳动合同终止,只要是劳动合同到期,一般都是给予经济补偿的。这次做了一些调整,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到期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来继续续订,并且提高你的待遇,就是工资什么方面的待遇,但是劳动者不乐意进行续订,这个时候不进行补偿。就是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提出来了我们继续续订,我提高你的工资各方面的待遇,劳动者说我不干了,这种情况不再进行补偿,其他的还是一样的。 [10:42]

  [记者]:刚才大家提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问题,这个大家非常关注,我看了支持我们工会的应该突出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讲到,目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都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引起的,我们想知道有没有一个数据的支持,您说的大多数,我们有一个模糊的概念,就是这个数据来自哪里?还有一个关于劳务派遣,就是刚才张书记也介绍了一些情况,因为劳动派遣带来的危害非常的严重,我想知道这次《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派遣的问题,在这儿之前有没有更有权威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我们有没有什么规定?第三个是《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及时取得劳动报酬做出了强制的规定,这个在法律上操作上有没有更详细的解释? [10:44]

  [刘继臣]:这个是这样的,就是各地发展的情况不太一样,但是至少有80%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引起的,有些地方达到了95%甚至是98%。真正是因为劳动者无理取闹到法院起诉或者是劳动仲裁的是极少数的,但是这个劳动仲裁或者是法院诉讼大概90%是劳动者胜诉,我们也没有很严格的数字。去年发生了诉讼案件30多万件,你很难全部查清楚。 [10:46]

  [刘继臣]:还有劳务派遣的问题,这个问题坦率的说现在在我们国家实行得有点过头了,在这之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大量的一些相对固定的岗位上,也使用了劳务派遣工,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严格说是不正确的。这个劳务派遣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这样的工作岗位,而我们现在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已经大大超出了这个范围。据我们调查了解,有的建筑公司本来应该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比如说一个建筑公司5000多人,实际上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达到了4500多人,只有极少数的管理层是相对固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将来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起来,劳动关系出现了脱节,《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这个问题要在全国下大力气解决,并且我个人认为解决起来将来会有困难,那么有困难也得解决,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限定的很明确,就是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 [10:46]

  [张鸣起]:现在各地所说的劳务派遣,首先一个,在这个法律规定之前,我们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但是这个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们国家客观存在。这一次的规定第一是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性质,原来劳务派遣公司是中介还是企业公司,这个不是很明确。这一次在这上面把它确定它就是本法所说的“用人单位”,这一点明确了。那么除了本法特殊规定的之外,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像其他了企业单位一样来进行运作,这是这一次法律的规定。 [10:51]

  [张鸣起]:那么另外一个就是刚才刘继臣同志讲过的,就是限定了我们现在劳务派遣应该从事的工作,劳务派遣在国外最开始就是一些可替代性的、临时性、辅助性的。但是现在有的是成立派遣公司把人分离出去,这样容易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一个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的单位在职工利益受到损害之后,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对劳务派遣公司除了像一般公司限定了它的注册资本之外,还限定了你既然作为用人单位,你和要派遣的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低于两年,这样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我补充这一点。 [10:51]

  [张鸣起]:还有刚才提到的第三个问题,这个法律和《劳动法》比有什么进一步的发展,应该说这一部法律作为劳动领域里的一个重要法律,它在很多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比方说我们刚才说的关于劳动派遣公司的规定,那么这个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写的很明确。 [10:52]

  [张鸣起]:还有关于工资方面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工资,但是在这个法律当中把它进一步发展为规定了一般的工资包括小时工资制,还有对拖欠工资在这上面做了很多的规定,这个我在前面也讲过。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拖欠工资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还有对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对集体合同做了规定,集体合同在我们近些年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比如说行业性、区域性的集体合同,但是《劳动法》没有对此做出了规定,这次《劳动合同法》也进一步做出了规范等等。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多的发展。谢谢! [10:52]

  [刘继臣]:这个《劳动合同法》比以前的《劳动法》还是有改进的,比如说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是由人事部协调的一部分,也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人才市场这块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这个是由人事部管理的。还有一些规定比如说《劳动法》规定的集体合同一旦发生争议这个是按照法院诉讼的,签订集体合同这个是按照协商的规定来办的。 [10:56]

  [刘继臣]:还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体的部分占了很小一部分,还有劳动者合法权益这块,因为我陪我们书记参加了多次的调研,这块不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头的问题,实际上立法机关方方面面在论证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且我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如书记谈到的,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那么必须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一点倾斜性的规定,这个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方法。 [10:56]

  [刘继臣]:我个人认为这部法律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倾斜性的规定,但是比起有些发达国家,这块还不是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比如说社会保障这块,我们国家社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都在起步阶段,也有个别的企业集团或者是他们的代理律师说这个法律有问题,我认为他们曲解了我们国家这部法律本来的意义。我们在争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里面做了一些工作,我个人认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只能优化我们国家的环境,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促进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而按我们过去那种做法,那只能增加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对企业危害恐怕要更大一些。谢谢! [10:57]

  [北京周报记者]:您刚才提到解决劳务派遣的问题跟签订劳动合同遇到很多的困难,这个困难来自于哪里?还有一个就是1996年《劳动合同法》提到国务院立法议程,但是1998年搁置了,这个搁置的原因是什么? [10:58]

  [刘继臣]:很明确困难来自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给用人单位只能带来好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不太负责任。我随时用、我随时要,我不乐意用了,我退给你用人单位,好多地方都是这样搞的。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也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但是短期内可能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下一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这个劳务派遣问题要想解决,那么阻力主要是来自于这一方面。 [11:01]

  [刘继臣]:关于1998年《劳动合同法》搁置问题,它是这样的,因为当时我们国家提出来,是到上个世纪末要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在那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所依照的一些政策和劳动部的一些规章,在实施过程当中相关的配套法律都没有跟上,比方说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等都没有改善,那种情况下单独制定一部《劳动合同法》恐怕会引起其他的一些“后遗症”,不好解决。那么今年是这样,今年为什么《劳动合同法》能颁布,今年上会的是四部法律,那么这四部法律今年都在推。比如说《就业促进法》已经二审,那么如果配套的东西不上去,恐怕暴露出来的问题很难解决,这个是我个人知道的一点信息情况,具体是什么原因恐怕你们还要问一下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更清楚一些。谢谢! [11:01]

  [记者]:我想问两个小细节的问题:一个是我们这个合同法有没有对用工单位超过8小时工作制还有节假日进行规定。还有一个是没有完成用人单位有关指标的,有没有对这样的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 [11:03]

  [张鸣起]:本法对工资、加班进行了必要规定。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这个上面没有。 [11:04]

  [经济参考报记者]:我想问一下前两天我采访LG裁员的问题,我想问一下,因为《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号正式实施,实施这段时间内对企业类似的行为怎么办? [11:07]

  [张鸣起]:关于裁员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照原来的规定实行。这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也不是不能裁减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做了一些限制上的规定。一是限制了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才可以做这种集体性的裁员。二是集体性的裁员,你的方案要征求职工的意见,也要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你的这些方案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从这方面做了一些限制。 [11:07]

  [刘继臣]:其实《劳动合同法》也做了若干的规定,如果这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不管是裁员或者是规避法律,采取这些行为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到时候是要负法律责任。不客气的说,一部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可能有一些人会钻法律的空子,但是一定可以解决。那么这半年之间会不会钻法律的空子,其实国务院都有政策性、规则性的规定,如果对此做了规范的,还是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 [11:09]

  [谷常生]:如果还有问题通过新闻中心联系有关部门给大家解答,最后谢谢张鸣起书记、谢谢刘继臣部长,谢谢我们记者提的一些问题,也谢谢到会的各位记者。参加会议的产业工会和部门的负责同志,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11:10]

  [张鸣起]:谢谢各位! [11:10]

  [人民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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