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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www.110.com 2010-07-07 17:34

 

一、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及其联系
  1992年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由于《海商法》在其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地参考了国际公约和惯例,故曾一度被认为是一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具国际性的国内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领先的地位。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主要在第四章《海上货物》中的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中的单位责任限制以及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以与规定。

  就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言,我国是参照《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这构成了我国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主要法律规定之一,也是对于承运人的一个总的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又称船舶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海事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是一种十分特别的制度,纵观其它许多行业,都没有类似的责任限制制度 .这种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极大地保护了包括承运人在内的责任人的利益,因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律师以为,就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而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仅具有一般的补充意义,并不是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主要组成部分。这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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