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远委员也建议总则中应增加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水污染情况要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周生贤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是实行排污许可的基础。修订草案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区域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除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取消超标排污费确立超标排放即违法的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超标排放等行为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后果时,才能被追究责任,而鉴于环境影响效应的滞后性和周期性,等到执法者发现超标排放的危害后果时,这种后果往往已相当严重且不可挽回。这次修订草案中,确立了“超标排放即违法”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那些超标排放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亦属违法。另外,在修订草案中,不再有超标排污费的概念。
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草案做了四方面的修改:
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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