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环境监测工作性质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之争,环境监测工作及相关机构、人员在定位上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现行法律对环境监测的规定比较分散,一些法律法规中环境监测工作界定出现交叉,法律、法规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成为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那么如何看待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从我国环境监测的实践看,将以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状况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为主体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性为政府环境管理行为是符合国情的。
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现在存在一种不良风气,就是企业对环境监测工作不够重视,个别企业甚至恶意阻挠、干扰监督性环境监测。排污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反映企业环境行为的客观标尺,同样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办法》以专门条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针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这将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对于环境监测设施破坏,《办法》也明确了罚责。这是基于近年来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而提出的。由于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淡薄,远程在线监测装置、点位标志等环境监测设施经常遭到破坏和盗窃,不仅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 上一篇:地矿行政管理中的地下水与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 下一篇:环境监管失职罪
相关文章
- ·行政代执行手段在环境监督管理领域中的应用
- ·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程序
- ·加强城市餐饮业环境监督管理
- ·加强禽畜养殖场的环境监督管理
- ·建立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 ·无缝隙政府理论在环境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 ·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地矿行政管理中的地下水与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 ·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建议
- ·什么是环境监督管理?
- ·环境监督管理
- ·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 ·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评选第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保险中介
-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
- ·人社部将稳步提高社保待遇 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 ·交通部关于秦皇岛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