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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
www.110.com 2010-07-31 17:24

  第二条 贝类生产区域水质条件

  水域环境质量条例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第三条 监测频率和监测站位要求

  1、贝类生产区域环境监测和卫生质量监测频率:常规监测在5月-10月,每月监测一次;11月-4月,每二月监测一次;发生赤潮或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每天跟踪监测,直至危害消失。

  常规监测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监测站位的设置包括所有的养殖区和离岸较近的自然采捕区,监测站位数需根据海域地理状况而定,但必须能反映生产区域的所有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条 养殖生产注册登记要求

  登记内容包括:生产者单位、姓名、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和养殖场所准确区域。

  第五条 捕捞贝类渔船卫生条件

  船体内壁光滑和易于清洗,有专用的贝类装载仓或装载容器并可有效地保护贝类避免压破和防止污染。凡接触贝类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易于清洗、消毒。有适当的排水和清洁条件。有保证贝类生存的条件。

  第六条 贝类净化厂的卫生条件

  贝类净化厂的卫生条件参照水产品加工厂的卫生条件执行。

  第七条 贝类暂养区设置要求

  1、水域环境质量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2、与养殖区距离至少在300米以上;

  3、暂养区周边要设置明显标准;

  4、暂养区内要有分隔设施,防止各批混和,必须采取"全部进来、全部出去"的操作。

  第八条 贝类卫生状况证明材料基本格式

  养殖贝类证明材料内容包括:

  1、生产者的身份和签名;

  2、生产登记注册号;

  3、养殖地区详细实际的地址;

  4、贝类的品种和数量;

  5、采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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