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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征收排污费的主体?
www.110.com 2010-08-04 14:49

  贵报6月3日刊登《拖欠排污费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文,文中认为征收排污费的主体是经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并发出通知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前,也有同仁认为排污费征收的主体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那征收排污费的权力到底归谁所有,谁是征收排污费的主体呢?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笔者之见,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中明确规定,从排污者进行排污申报到排污核定,到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后的通知,再到对异议的复核以及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并公告,最后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都明确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二、征收排污费是行政征收的一种,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能够实施行政征收的主体有两种,即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法定授权的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以前,仅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解释》出台以后,才涵盖了规章授权的组织,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不能授权的。原《通知》不是规章,应是规范性文件,因为它缺少部门规章所必备的要件。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不仅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而且部门首长需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同时还要向国务院备案。显然,《通知》不是规章,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它也就无权授权。

  但是,《通知》明确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它是对《条例》的一种补充。《条例》已明确征收排污费的权力属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则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对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环境监理机构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缴纳排污费是相关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是受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进行的,权力主体仍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排污费的具体工作是由环境监察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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