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将中山污染废料运到南海丹灶抛撒,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仅财产损失就达110多万元。昨日,佛山首宗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首次以该罪名判处3被告人苏某、郭某、江某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发:异常气体致学校停课
去年4月18日早上,丹灶新农小学师生因空气刺鼻而感不适,上午8时有两名学生因吸入异常气体胸闷、呕吐,学校被迫停课一天。有关部门赶往现场处置,查明有人在丹灶横江新农青塘村新桥至三水杏头方向路段的200米路面上偷排黑色含酚液体,周围空气刺鼻,后为处理该事故花费14600元。
案件发生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2007年4月27日,首先抓获苏某,后抓获江某,并根据江某提供的线索抓获郭某。经调查,发现三人从去年1月20日起开始在丹灶境内非法排污,而在学校停课事件发生后也未停止。
此类污染事件过去一直是由环保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管理,但此起案件首次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成为佛山首宗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
案情:3个月6次非法排污
去年12月,南海区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称,苏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与中山市东凤镇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口头协议,将该公司的废油渣(有酸渣和碱渣两种,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酚废物)运出处理。此后苏某雇用郭某、江某作司机,并雇用一名外号叫“四川仔”(另案处理)的男子寻找废油渣排放地点。
2007年1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郭某、江某伙同“四川仔”,使用号牌为赣F/32668的改装车从中山市天乙公司运回含酚的废油渣,有分有合共六次将废油渣非法排放在南海区丹灶镇境内,造成丹灶镇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财产损失达人民币1100498.77元。其中郭某参与排放六次,江某参与排放四次。
检方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法院审理认定检方指控的六次污染排放犯罪全部成立。近年来,佛山加大整治环境污染力度,对非法排污的惩治也逐渐从行政执法领域进入司法审判领域,本案审判长张文炎庭后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认为本案的宣判会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新类型案件的一个借鉴,值得司法界讨论研究。
疑问:污染源为何逃脱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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