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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登记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2)
www.110.com 2010-07-01 10:06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从素质上来讲,应该是过硬的,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很多工作人员对人和蔼,性格随和。但因为有些工作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因此,有些观点和做法也可能有些欠缺,当事人不能一任听信他们的说法。
 

    比如,我们上海市某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拿出一张拟写好的离婚协议书,让我的当事人比照抄写。那张离婚协议书内容相当简单,特别是对于财产处理仅有“已完毕,双方均无异议”字样。而面对我早已起草好的大篇幅,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必要,那样写不行,协议表格放不下。我的意见与婚姻登记管理处工作人员意见不一,我的当事人脸有难色,意思是:“听谁的呢”?后来还是工作人员妥协,又拿出一些稿纸,作为离婚协议书写不下的续页,此事才了。


    还有一次,我的当事人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以双方婚生子不足一岁为由拒绝办证,要当事人回去,等孩子一岁以后方可来办理。当事人打电话给我,我一听就知道工作人员把协议离婚的条件和诉讼离婚的条件弄混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提起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应该不在此限。我打电话与民政局工作人员交流,他们说这是他们民政局内部的规定,我说你们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啊。虽经我多次沟通,但仍无所获。后来,我直接打电话给上海市民政局领导反应此事,此事后来得到反馈和解决。诚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是一片好心,认为要保护孩子和女方的权益,但如果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调解无效,根据现行法律,民政局自然要办理相关手续的。


    因此,当事人还是本着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尽量配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但如果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和做法有异议,最好还是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以防草率办理离婚手续,留有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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