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患精神分裂症回娘家 丈理应承担扶养责任
www.110.com 2010-06-30 13:18
6月1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某给付原告单某某扶养费1089元。
原告单某某曾患有精神病症,与被告黄某某于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原告单某某回娘家居住,2007年7月17日原告单某某经射阳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5月20日和7月22日花费药费1089元。因原告家庭与被告黄某某就原告回被告黄某某家生活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单某某没有回夫家生活,被告黄某某也未给付医疗费用。近日,原告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现原告患精神分裂症,被告理应承担扶养责任,故原告诉求被告负担医药费用1089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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