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房管处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份协议的权属不清,让他们重新明确一下再来,于是他们又返回江东区民政局,想改协议,但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离婚协议签好了就不能随意更改,两个人只好又复婚。
第二次离婚:还是没分清再结婚
第二次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和第一份差不多,只不过又换了一种说法。双方直接约定房产归男方和儿子所有,在儿子成年前产权证上先写男方的名字,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不过这次照例又被房管处的工作人员以产权不清退了回来。在庭审时,连法官都有点受不了了,问焦先生:“既然房管处的人告诉你如何正确过户,为什么第二次又搞错了?”
焦先生说,妻子怕他以后对儿子不好,想给儿子留条后路,强调要这么写的。所以,他们决定再离一次婚,再写一遍离婚协议。
第三次离婚:
这一次房管处总算说没问题了
7天后,他们又结了婚,然后拿着重新拟定的第三份离婚协议书办离婚,这次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焦先生所有,焦先生补偿给妻子4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这婚总算是离成了。
不满的是债权人
“他们这么做是为逃避债务”
虽然是折腾,但离婚、结婚都属于别人的私事,外人也无权过问,但有位陈先生却对此很不满。因为就在他们分分合合的时候,陈先生正准备和祁女士打一场100万元的借款官司。
祁女士经营着一家家具公司。去年4月,她以自己的名义向陈先生借了这笔钱,借款时间为1个月。后来,陈先生将这笔钱打入她指定的账户内。
但1个月过去,陈先生迟迟没有收到还款。去年7月24日,他将祁女士告上法庭。
陈先生认为,祁女士的儿子是她和前夫所生,却依然把继子约定由没有血缘关系的男方抚养,这让人很难理解。女方还主动承担了婚姻期间的债务,房产给男方,这所有的一切都让他觉得,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
陈先生认为,祁女士和前夫的反复离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要求法院认定他们的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里关于房产的分割条款无效。
镇海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说:如果夫妻一方明知其身负债务,而将其所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夫妻间转让财产的行为。
案子经过二审终审,法院认为女方应当还钱。但由于这些钱并非用于家庭开销,法院同时判令男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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