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www.110.com 2011-02-15 14:24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上一篇:你背叛了我,我可以起诉你吗?
- 下一篇:离婚诉讼的条件
相关文章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 ·两名外国人在渝提出离婚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哪些情形下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 ·哪些情形下,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
- ·不予受理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形
-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
- ·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 ·人民法院受理那几类涉外离婚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
- ·离婚案件应交纳多少诉讼费
- ·离婚案件诉讼收费标准
- ·离婚案件的法院诉讼费如何计算
- ·离婚案件中裁定撤诉怎么办
- ·离婚案件应交纳多少诉讼费用
- ·离婚案件诉讼策略
- ·离婚案件进行法庭辩论的策略与技巧
最新文章
- · 一方在国外起诉离婚
- · 二次起诉离婚的技巧
- · 什么情况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
- · 离婚诉讼中过错损害赔偿的判定
- · 双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诉离婚
- · 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
- · 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
-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 · 过错方起诉离婚
- · 第二次起诉 离婚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