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
www.110.com 2010-06-29 16:54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 上一篇: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下一篇:婚姻法五大原则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
- · “包二奶”、“重婚”、“有配偶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 如何快速解决离婚问题?
- · 分居两年能否导致自然离婚
- · 离婚心理的类型
- · 什么是重婚?
- · 离婚能要回你的嫁妆彩礼吗?
- · 违反婚姻义务了怎么办
- · 如何收集离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