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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离婚立法中的衡平机制(2)
www.110.com 2010-06-30 14:33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取消现行法上要求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无论夫妻婚后实行何种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即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尽较多义务,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当前建立“离婚补偿”和离婚扶养制度尚无可能的前提下,这一制度仍有存在的价值。要使之对无过错方利益损失的补救功能充分实现,需扩大其适用范围,在现有法定情形中,增加一项概括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以涵盖所有对导致离婚的,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最后,关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在现行法基础上,需进一步明确探望权中止的事由,如探望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患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有赌博、吸毒或者酗酒等恶习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拒付子女扶养教育费,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等。探望权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子女本人、直接扶养子女的配偶一方、子女的其他监护人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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