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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要狠
www.110.com 2010-09-02 14:06

专家再议新草案
  2月20日,杨大文、巫昌桢等法学专家在市妇联和市法学会召开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讨论会上提出建议: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说,《婚姻法》(修正草案)增加和完善了几大内容,包括禁止、完善夫妻财产制、建立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了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但尚有不完备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赔偿范围较窄。草案仅仅规定了因重婚、婚外同居关系、家庭暴力受到伤害造成离婚的,才有权提出赔偿,实际上,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同样会对配偶造成伤害,受损害方也应该有权利提出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认为,夫妻间的精神伤害也应当在赔偿范围之内。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案例,一名男子结婚二十多年后,通过,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生的。他认为妻子的行为给他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即使他再婚,可能很难生育子女,他提出损害赔偿,但法律上没有相关条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认为,离婚赔偿还应加入“离因赔偿”,即因离婚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这一点的增加,有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她解释说,这不是为傍大款开绿灯,因为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遏制傍大款行为。

  与会专家均认为,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按照这个规定,即使军人有重婚、“包二奶”、虐待、遗弃、犯罪等过错的,配偶也不能离婚。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没有离婚自由,必将使许多年轻人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反而加剧军人的择偶难。专家建议加上“人民法院查明破裂是出于军人一方重大过错的,不在此限。”此外,专家们还对儿童财产、事实婚姻问题提出建议。

  (黄秀丽)

  注:原载《北京日报》2001年2月23日。引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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