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曾经被多家媒体报道的“282万元巨款夺孙大战”日前又起新风波:洋洋的祖父陈健民就当初282万元调解书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据悉,市中院已经受理此案。而此前2004年12月20日,陈健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书》并判令葛家返还财产案,经浦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健民败诉。此后,陈健民不服,又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陈健民依然败诉。
自己签的这份调解协议书,陈健民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是迫不得已才签的,葛家和警方逼得我不得不签这份协议”。协议书签订后,陈健民立即向六合法院书面告知是出于无奈签下的协议,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解除协议。然而案件最终却到了浦口法院,陈健民无奈地得知自己败诉。让他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同一件事两个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六合法院不支持所谓的调解协议,而浦口法院却认为协议书有效。
此次陈健民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里称,二审并未查明浦口区南门派出所在违法调解时是否开出了《拘留证》,是否收取了申请人陈健民100万元保证金,葛明是否扭伤了陈健民的手致其伤残,是认定事实不清。他认为,南门派出所民警在开出《拘留证》的情况下对他说“拘留证已开好,不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就拘留你”。但《调解协议书》签订以后,南门派出所又强行收取他100万元的保证金,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胁迫,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愿。
此外,陈健民在再审申请中还诉称,二审认定“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民事纠纷亦是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之一”,是适用法律错误。他认为,我国只有《治安管理条理》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并无其他任何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因此,二审法院对南门派出所的行为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有关人士认为,这份协议的整个内容将金钱的给付作为出卖的条件,其本质就是将人身与金钱挂钩,这显然违背了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对此,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主任张映波认为,整个协议不应该得到承认。孩子的抚养权应该由孩子的父母决定,这份协议是由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签订的,当时孩子的亲生父母小陈和小葛并不在现场。
张映波还担忧,这份调解协议书被合法化,将会给社会提供一个“坏榜样”。这给以后此类案件带来恶劣的影响,有人便会援引该案,孩子的买卖只要通过协议的形式就可以视为合法,一手交钱一手交人的行为就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刘全明教授认为,此案的关键就是第二份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协议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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