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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如何确定?
www.110.com 2010-08-31 17:56

孙女士已40多岁,眼下正在打离婚。为孩子的归属与抚养问题闹得很僵。

    孙女士与他先生在插队时相恋结婚,生了二个孩子,二个孩子都表示愿跟妈妈生活。孙女士问如果二个孩子都跟了她,最多能要多少抚养费,抚养费能不能一次性付清,以割断孩子与父亲的联系。

    听了她的问题,我们首先告诉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亲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失。我国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如何抚养,孩子归谁。可由双方从子女利益出发,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则由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为宜;如果婴儿不吃母乳或因某种原因,婴儿不适合由母亲抚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已有判断能力,应征求并尊重他们随父或随母的意愿。但具体由谁抚养,主要从照顾子女利益出发,根据双方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父母与子女感情、经济、教育条件等确定。对于年老、病残不能或不能生育的一方以及作绝育手术的一方,应尽量照顾。

    有的父母离婚时,一方经济条件好,自愿抚养子女,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对方也同意的,法院一般都是准许的。

    对于周女士来讲,她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且丈夫也不同意两个孩子都归她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她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当然她若不服,可在上诉期内上诉,但上诉后仍有执行判决的可能。然而,不管子女判归何方,他们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子女归一方抚养后,对方既有按时给付费的义务,也有看望子女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给抚养费或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的做法都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 这样做还会将父母的婚姻危机,转嫁给子女,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再者,离婚时应提倡好合好离的文明离婚观,在子女问题上同样要提倡多为他人尤其是子女成长着想。还要看到,有的女方在条件不具备时强求将孩子留在身边,不仅对子女不一定有利,且也全影响自己的生活幸福,造成不应有的痛苦。

    肖女士曾来电话倾诉了抚育子女的艰难。她与丈夫离婚后,子女归自己抚养,开始,丈夫还给一点钱,后来就经常无故拖延甚至拒付。她问是否可申请提高孩子的抚养费,用什么方法可确保父亲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我们告诉她,婚姻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抚养费的多少应根据一方经济收入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高低确定,收入多的一方,一般可适当多负担一些。那种认为谁管孩子谁操心的观就业是不对的。当然,抚养费一旦确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父母经济情况有较大变化,提出改变抚养费,或者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部分或全部费用的,都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利益,在离婚案件未结前,如果有的当事人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决定先行给付,责令其负担必须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更应主动按期给付,如不按期给付,接受抚养费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予以执行。

    洪女士还就抚养旨则否能变更问题来话咨询,她离婚时,丈夫单位效益差、工资低,她主动提出每月要20元钱。但8年过去了,教育费用上升,生活费用提高,她又被优化下岗,生活面临极大问题。而前夫眼下收入增加,但他已再婚,又有了子女。曾提出增加抚养、教育费用,且通过孩子前往要求,但被回绝。

    洪女士的问题已属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她可通过法律程序求得解决。我国婚姻法第30条条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洪女士的孩子完全可以根据他的需要和父亲的实际收状况,提出变更原定数额抚养费的要求。同样,给付一方也有权就变更抚养费问题提出请求。一般情况下,法院可在继续执行原判或调解内容的同量,查明请求变更的原因,分别处理。属于判决主文哐协议内容不具体应补充裁定,属于判决或调解内容不当的,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情况确有变化,不应再按原判执行的,可立案重新解决,但在法院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子女抚养费仍应按原判执行,个别确有困难的,也可暂缓执行。当事人要求无理变更的,应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其申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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