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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牌证农业部门发
www.110.com 2010-07-16 13:50

  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胡光宝说,对这样的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的意见,分歧集中在对农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牌证发放,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主张维持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第二种主张在保持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拖拉机和小型农用运输车的牌证发放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第三种主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统一负责。

  对此,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三种意见各有一定道理,但解决问题,既要坚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性,又要认真考虑我国对农用机动车牌照发放的管理现状,区分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动车的不同情况。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而拖拉机则有所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不论对其技术性能的检验,还是对其驾驶人员的考核,都要兼顾这两个方面,因此,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监督。

  这样,四审稿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规定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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