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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5)
www.110.com 2010-07-16 13:50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运输单位车辆肇事情况和处理意见转递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由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需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送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将当事人移送有关部门执行拘留处罚。

  第六十八条 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予以立案侦查,补充办理刑事案件手续、文书,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以县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制作“起诉意见书”,告知受害人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对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将案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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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有异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改。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对受伤人员因伤致残的交通事故,调解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对具备上述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前应当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否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对不具备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符合规定的,进入调解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十天调解期限内调解一次。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主持调解:

  (一)宣布调解开始,介绍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宣布调解纪律;介绍当事各方调解参加人,告知调解参加人的权利;

  (二)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三)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并由当事人对提供的损害赔偿证明相互质证,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和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七)协商确定赔偿方式、时间。

  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调解过程,制作“交通事故调解记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确定的本地每年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进行调解。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四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七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终结调解,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交通警察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牐牭谑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将现场勘查车或者巡逻车辆停在现场事故车辆后面,将当事人带至路边处理;需要当事人将车辆移走时,应当指挥过往车辆停车让行,当事人将车辆移至路外后,交通警察要立即将现场勘查车或者巡逻车辆移至路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已自行撤离现场的,应当将现场勘查车或者巡逻车辆停在路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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