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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www.110.com 2010-08-09 11:17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道路沿线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

  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征得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经营管理单位改变城市大型建筑的用途,从事商业、会展、娱乐、体育、餐饮、教育培训等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前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场(库)、公交车场(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需要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从左右两侧车道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第二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查阅通讯信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不得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应当在规定时速内快速连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仍在路口的,应当让其先行。

  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应当降低车速安全行驶。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掉头或者左转弯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左转弯地点一百五十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二)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点靠右侧路边按顺序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待客;在没有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

  (四)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按顺序依次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三十条 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引营运车辆;

  (四)不得在道路上发放商品广告、兜售物品及进行其他推销行为;

  (五)不得在道路上以乞讨、引路、提供食宿服务等为目的招引、拦截车辆;

  (六)赶骑牲畜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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