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路风问题处分的原则

  第三章 路风问题与处分

  第四章 处分运用规则

  分则

  第五章 以票谋私类

  第六章 以车谋私类

  第七章 乱收费乱加价类

  第八章 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类

  第九章 野蛮装卸类

  第十章 违纪贩运类

  第十一章 勒卡索要类

  附则

  第十二章 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其他规定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路风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任务,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促进铁路路风建设。

  第三条 铁路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的路风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路风问题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路风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问题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规定,恰当地给予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路的原则。对违反路风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路风问题,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路风问题与处分

  第七条 铁路工作人员和单位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违纪贩运,勒卡索要等,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属路风问题,都必须予以追究。

  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九条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半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受撤职处分的,二年之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留察期满后二年之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条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并可结合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方面的处理。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调整工资。

  第十一条 对单位的处理:(一)对发生路风问题造成较坏影响的,取消年度有关先进表彰等方面的评比资格;取消已有的有关荣誉称号,不满一年的不得重新获得;(二)经济罚款;(三)领导班子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发生路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自身又不能纠正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被调整下来的成员应受到降级以上(含降级)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二条 路风问题责任人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披劳动教养者,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发生的路风问题,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路风问题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在经济上谋私的路风问题,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为首者要按谋私总数额处分。

  第十四条 一人发生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行为的,要合并处理。按应受数种处分中最高处分加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处分是开除的,即给予开处分。

  第十五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本规定分则中规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分,是指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或自查自纠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表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分:

  (一)拒不接受调查或在调查中伪造、销毁、藏匿据的;

  (二)隐情不报、查而不处、姑息迁就的;

  (三)屡处屡犯的;

  (四)唆使、纵容下级或从属人员发生路风问题的。

  第十八条 对频发路风问题以及发生严重路风问题的站段,对直接责任人实施处分的同时,要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给予铁路分局(未设分局的为铁路局)有关领导人员行政处分;对因企业行为发生的路风问题,视性质和情节给予站段及铁路分局、铁路局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本规定分则中没有规定的路风问题,比照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路风问题,要报处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批准。

  分则

  第五章 以票谋私类

  第二十条 车站工作人员凭借职务和工作之便,利用客车座卧票捞取好处,以及倒卖车票从中牟取私利的,数额(含实物折价,下同)不满200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8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数额在8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实施处分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按其谋私数额给予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旅客列车的客运、公安、车辆“三乘人员”及其他添乘人员,凭借职务和工作之便,利用剩余卧铺和客票补票等业务,从中牟取私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旅客列车的客运、公安、车辆“三乘人员”及其他添乘人员私带无票旅客,以无票旅客起止站客票价额和获取的好处费合计计算,按牟取私利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站或售票中心违反规定不送票而收取送票费或送票费高于铁道部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收取联运费、导乘费、绿色通道费、民工服务费等,以及强制收取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数额不满3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实施处分的同时,对单位按照收费数额给予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站车出售加挂软、硬卧车票加收旅客下车站以远票价,客车加卖边铺、边座和超员凳,客车搞“雅座雅卧”变相提高票价的,数额不满800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8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实施处分的同时,对单位按照收费数额给予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车站以提前检票进站上车、免检“三品”等为由招徕旅客、收取费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六章 以车谋私类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作人员凭借职务和工作之便,在审批车皮计划、组织进货、报请求车、安排装车、配车选车、调整货位、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等工作中,直接或间接接受货主或请托人钱物,数额(含实物折价,下同)不满1000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实施处分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按其谋私所得数额的一至二倍进行罚款。

  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刁难货主,从中索要钱物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铁路离退休人员利用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的影响,倒卖或代他人办理车皮计划,直接或间接接受货主或请托人钱物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理原则降低或取消离退休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作人员与路内外货物行包托运站、打包站、包装队等相勾结,欺骗敲诈旅客货主,直接或间接从托运站收取好处费或接受钱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铁路单位违反规定将车皮计划交给铁路多经、集经等部门列为经营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的,数额不满5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实施处分的同时,对单位按照收费数额给予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七章 乱收费乱加价类

  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客运、货运、行包运价,违反铁道部规定的客货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巧立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限制口加价、计划外车皮加价、协作费、支持费、请车费、保车费、配车费、选车费、出门费、看货费、配载费、点装费和专用线机车租用费等不合理费用的,唆使货主或路内外勾结,采取伪造货物品名、降低计算重量等手段,以减少铁路运杂费为代价,向货主乱收费的,数额不满5万元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实施处分的同时,对单位按照收费数额给予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铁路运输单位,在运输延伸服务中违背“用户自愿委托、服务到位、合理收费”原则,未经国家批准而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采取只收费不服务等手段,从中乱收费乱加价的,以及各项服务收费中未向货主出具符合国家发票管理规定的有效票据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单位的改革试点货场,违反铁道部制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也收费的,货主未与货场自愿签订服务订单,被迫接受服务而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处理。

  第八章 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类

  第三十三条 站车工作人员在当班和值乘中,侮辱、辱骂、殴打旅客货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致使轻伤的,或调戏女旅客货主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站车工作人员服务工作中语言污秽、行为粗鲁的,采取锁闭厕所等手段刁难旅客的,搭售商品强买强卖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章 野蛮装卸类

  第三十五条 站车从事货物、行包装卸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装卸作业有关规定,野蛮装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00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实施处分的同时,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20%由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章 违纪贩运类

  第三十六条 客货运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贩运香烟或其它国家禁止贩运的物品,以及进行营利性的“捎买带”,价值数额不满3000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在实施处分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按价值数额给予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站车工作人员与小商贩勾结,或提供条件纵容其进站、围车、上车叫卖的,不论是否从中牟取私利,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一章 勒卡索要类

  第三十八条 站车工作人员凭借职务和工作之便,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钱物的,无论是否获取钱物,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公安人员凭借职务和工作之便,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钱物的,无论是否获取钱物,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附则

  第十二章 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铁路工作人员,亦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劳务工等从业人员;铁路单位,亦包括多经、集经等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划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路风问题中起主要、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部门发生的路风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的财物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处理路风问题中,个人和单位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罚没款及赔款的收缴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路风问题的受理,由负责路风工作的部门分级办理,并主持或参与调查。调查的结论、处理的建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按干部工人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反馈负责路风工作的部门。各部门在处理路风问题中,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十六条 因路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的共产党员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党的有关组织按规定处理。

  行政监察对象因路风问题应给予处分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处理如需进行复查的路风问题,适用原处理规定。尚未处理的路风问题,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监察局、路风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前发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