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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我省交通发展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若干规定》,并经过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将该规定下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圆满完成《河北省交通“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纲要》制定的各项公路建设任务,依据《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计划管理的规定》(冀交字[2000]396号),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列入《河北省交通“十五”计划及2015年规划纲要》中的公路建设项目,或当中未列明但情况特殊,需在计划或规划期内实施的项目,均适用本规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的编制需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计字[88]500号文)的规定。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应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并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编报项目建议书,以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工可》。

  2、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委托或采取招标等形式选择具有相应等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委托书或招标文件应根据全省路网规划明确项目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技术复杂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由持甲级证书单位承担;持乙级证书单位可承担二级以下等级的公路;持丙级证书单位可承担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对《工可》进行预审,预审可邀请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且有一定经验的专家、学者参加并形成预审意见,并根据《工可》和预审意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

  四、《可研》的申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以正式文件并附《可研》、《工可》和预审意见报省厅(一式五份),同时抄送省厅公路管理局。如项目涉及金融、环保、水利、文物、地震、军事等部门,应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文件。

  五、《工可》的行业审查《工可》的行业审查工作由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应按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可视项目难易情况组织专家论证。重点对研究结论包括必要性、交通量发展预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投资估算及项目经济评价等提出审查意见。公路管理局从接到省交通厅批转的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以局正式文件报省厅,高速公路或技术复杂项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六、《工可》的评审省厅视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厅综合规划处负责,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本专业相应等级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的形式进行。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由法人签字(或盖章)后有效;专家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需专家组长签字后有效。

  七、《可研》的审批1、省厅依据公路管理局的行业审查意见和专家(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批复《可研》或提出审查意见。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批复或审查意见,不得随意变更,如与省厅的审查意见不符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报批。

  2、需省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向省计划部门报送《可研》,省厅的《可研》审查意见即作为《工可》的行业审查意见。

  3、需国家部委审批的项目由省厅按规定程序报送《可研》,省厅的《可研》审查意见即作为《工可》的预审意见。

  八、工作经费1、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必须保证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经费。

  2、省厅对规划的“四纵、四横、十条线”公路主骨架项目中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适当安排部分工作经费,待项目实施后从省厅补助资金中冲抵。

  九、工作期限对拟列入下年度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全过程中工作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列入“十五”计划后三年的项目,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

  十、工作质量《工可》的编制、审查单位及评审专家要认真负责,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严把工作质量关,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外,对《工可》编制单位将停止有一定期限内承担本省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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