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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系统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厅属公路局、各地州市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按照交通部的要求,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交通系统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交通系统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按照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廉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负总责,成立农村公路廉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一把手任组长,指定专人负责廉政工作,制定工作职责,安排、部署、检查廉政工作,落实责任制,把廉政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和具体人员。

3.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廉政工作制度、资金监管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以及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4.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

(1)对中央、自治区和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的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2)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秩序是否规范;

(3)重要农村公路建设是否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

(4)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情况;

(5)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安全、有效使用;

(6)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

(7)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监管情况;

(8)依法查处、纠正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

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未经自治区交通厅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6.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严把设计关,防止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从中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保证设计质量。

7.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原则和评标工作纪律。严禁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和地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从中推荐工程施工队伍、工程分包队伍,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不够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非法分包工程,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 批准。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8.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中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凡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通过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工程材料、设备质优价廉,严把质量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强行推销材料、设备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9.工程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违法违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

10.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双合同制,并参照《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检查考核评分表》(新交监察[2003]29号)的要求,实施检查考核,维护《廉政合同》的严肃性。

11.建设单位及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告知制度》,有关内容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凡涉及有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12.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认真落实《交通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廉政合同〉执行情况汇报制度》,对从业单位建立廉政档案,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13.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交通部、交通厅制定的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干预和参与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不得索取收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和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14.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内控制度,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做好账目设置和账务管理,原始记录、台账、账册凭证、会计核算、决算、财务报告 要真实、规范,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财务报表。

1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贪污和挪用。国家用于农村公路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

16.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拨付要严格实行计量支付,严禁有关人员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虚报冒领,多付工程款。

17.严格控制工程管理费用支出,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成本,不得滥发钱物,不得违反规定购买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高档办公设备,不得超标准接待。

18.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定期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检查,审计,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得批复工程决算。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管,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9.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履行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引入高等级公路建设的质量意识和管理理念,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所设项目执行机构具体 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各地州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交通 厅质监站对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检查和指导;施工单位要增强合同履行意识,重视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20.认真执行《新疆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职责和相应制度,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21.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严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发生损害国家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五、加强社会监督,履行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22.农村公路建设的廉政工作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或质量监督联络员制度,定期征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单位的意见,自觉 接受地方监督部门、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23.地州市交通局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积极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对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工程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核查群众信访举报,及时发现、纠正和严肃查处工程 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总结、推广、宣传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廉政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好的经验,树立正面典型,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

24.交通厅纪检组、监察室与地州市交通局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联系点制度,上下沟通,加强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不定期地对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六、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25.交通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严重违反中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廉政工作的规定、意见、办法和《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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