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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www.110.com 2010-09-03 13:1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南府办(2007)313号

  发布日期:2007-12-7

  执行日期:2007-1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推动拆迁工作的开展,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我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我市小康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用地选址和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原则及政府投资、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

  二、组织机构

  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小区的建设。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在青秀山风景区规划可开发建设的区域内及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等四个城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拆迁安置的需要,选择9个点建设拆迁安置小区,即在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辖区内各选择2个点,在青秀山风景区辖区内选择1个点。拆迁安置小区依据拆迁安置需要,选用多种户型的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可分为40m2、60 m2、80 m2、100 m2、120 m2、140 m2等,建设成为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市政、商业、公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用房及设施配套齐全,并体现绿色建筑特色的多层公寓或中高层公寓的生态文明型住宅小区。

  拆迁安置小区主要用于解决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等四个城区及青秀山风景区区域内因旧区成片改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而被拆迁的农民或居民。原则上各城区在本辖区内安置。

  2007年底前在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青秀山风景区内先启动第一期5个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由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政府各负责本辖区内1个拆迁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青秀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和青秀山风景区内各1个拆迁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2008年部分投入使用,2009年底前基本建成。第二期安排4个拆迁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在2008年启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前期主要工作

  1.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由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政府根据下年度拆迁计划安排,在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拟被拆迁人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拟建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意见、代建单位、建设时限、资金安排等内容。

  2.拆迁量、住宅户型需求调查和分析。由城区政府和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建计划安排、旧城改造计划和全市工业用地计划等对拟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近年拆迁和安置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掌握拆迁的分布状况、安置总量和被拆迁人对安置住宅户型的要求等。

  3.选址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量,征求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拆迁安置小区用地选址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照国家城市住宅小区标准,对拟实施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要以建设环保节能型示范性小区为目标,高起点、高要求,不仅要给住户提供舒适的小区生活环境,而且要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绿色建筑的要求。

  4.建设用地征地及拆迁。由城区政府与代建单位负责对选定的需征地拆迁的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用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等部门全力配合,共同推进。

  5.确定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在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中选择,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对城区政府推荐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研究,确定拟定的项目代建单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区政府应按设定的规划建设条件和经批准的建设方案与代建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委托代建协议。

  6.拆迁安置小区规划及单体设计。拆迁安置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住宅单体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住宅户型调查结果进行,城区政府负责监督。

  7.建设手续的办理。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政府负责办理办理立项、规划定点和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代建单位配合城区政府完善规划、用地划拨和建设等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相关手续。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二)拆迁安置小区建设

  由城区政府作为拆迁安置小区项目业主,代建单位作为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拆迁安置小区的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三)验收交付

  拆迁安置小区的各项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的工程质量、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按要求同步完成,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房屋、土地权证办理

  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交付使用后,由市房产局、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五)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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