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站:

  经请示交通部质监总站,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499号)精神,现将公路水运施工企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证书持证上岗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经知识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A、B、C证),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二、A、B、C三类人员证书分别对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证互不通用。

  三、因工作需要确需持多证的,必须根据文件要求对申请人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经知识考试合格后,发给申请类别的证书。

  四、一级及以上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由交通部负责考核,二级及以下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由省交通厅负责考核。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