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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4)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车速顺序行驶,不准缓慢行驶或突然停车,妨碍道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非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二)畜力车不准进入三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不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五)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六)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儿童须坐在安装牢固的儿童座椅内,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不准沿路口绕行;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六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准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二十七条 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不准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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