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8)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12 弯曲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耐弯曲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10条的要求。
    13 水浸试验
    车身反光标识的耐水性能应符合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第4.11条的要求。

 

    附  件3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产品抽样检测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需的环境条件。
    2 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